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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知-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须知   (2014年11月)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自有资金不足,以家庭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可同时申请商业性配套贷款。   二、贷款对象   在福州地区(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榕省属和中央驻榕单位在职职工。   三、贷款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连续六个月以上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借款人本次所购住房系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申请时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非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已取得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七)借款人应为购房人,各产权共有人均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八)借款人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的比例,即: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3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60%;。   (九)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报备相关资信材料并提供阶段性担保;购买二手住房的,相应的评估中介机构应已通过年度审核准入(具体名单详见中心官网)。   (十)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存款账户中每月划收贷款本息。   四、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根据申请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查房证明中记载的住房套数与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的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次数合计确定。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由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   职工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贷款承办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并执行相应的住房信贷政策。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确定。对夫妇双方在福州地区(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单方缴存的,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第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顺延5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如为二手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4%;5年以上至30年,年利率为4.50%。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   商业配套性贷款利率按照贷款银行规定执行。   六、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复印件均应使用a4纸,不得使用传真件或扫描件等;相关表格均可从中心官网下载。   (一)商品房   1、《福建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2、购房合同及房屋预告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产权共有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借款人、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离异未再婚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未婚者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并面签未婚声明书;   6、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收入证明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差异较大的,应另提交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凭证或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单;   7、非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最近六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证明;   8、正式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贷款职工需提供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10、如有参与还款人,另需提交收入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1、贷款银行为建行,须提交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表,并提供该银行还款存折(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12、其他。   (二)二手房   参照(一)项中的1、3、4、5、6、7、9、10、11、12款材料,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卖方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2.卖方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经借款人确认);   3.买卖双方借款申请时面签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文本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4.房屋评估报告(由已由省直中心年度审核准入的评估机构出具,中心网站可查询)。   ⒌首付款证明:买方已支付卖方的,应提供购房款银行转账凭证;尚未支付首付款的,则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由买卖双方在贷款银行办理首付款监管手续;   注:二手房贷款应于房屋产权过户之前买卖双方同时到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七、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确认所购楼盘已报备后,与配偶、参与还款人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均应一并到省直中心进行面谈,签署个人征信授权书,并按要求提供贷款所需材料。   (二)资信调查及贷款审批   贷款承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借款申请受理7个工作日后,由贷款承办银行告知借款人贷款审批结果及借款合同签订事宜。借款人可直接向贷款承办银行查询审批结果及借款合同签订事宜。   (三)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接到贷款承办银行通知后,与参与还款人、其他共有权人一同持身份证、还款存折等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并将借款合同送开发商签字盖章后交承办银行。   (四)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由承办银行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五)贷款资金划拨   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借款合同生效、抵押登记完结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借款人。   (六)贷款回收   借款人自放款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月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承办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七)抵押登记注销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由承办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八、贷款业务联系电话:   省直中心:12329 建设银行:87858433   工商银行:88597927 兴业银行:87844170   中国银行:8709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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