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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2011年失业保险政策常见问题问答-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制度。   2、哪些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记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3、单位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出示哪些证件?   一是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标准执业证件;二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4、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缴纳。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   5、如何确定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   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个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   6、职工失业后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后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可以给予补贴。   7、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导致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8、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就会被经办机构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在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9、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   ⑵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⑶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0、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⑥无正当理由的,据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其他情形。   1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发,最低不得低于60%。   12、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领取15元定额医疗补助金,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游失业保险及板机构按以下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间内最高不超过统筹的去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间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间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区间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金和抚恤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对在职职工的规定,现行标准是:一次性丧葬补助金800元;发给其直系亲属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费,没有直系亲属不发。   14、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生活补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所在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得,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同地区失业人员保险金标准的70%.农民合同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   15、如何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的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主名字工人说、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二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1)职工失业保险管制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的经办机构负责接收,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一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即归因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制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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