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办事流程-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一)缴费基数核定
1.单位按其职工(含在编及非编)月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未按时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缴费。新参保人员,应预交1个月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退休人员不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为基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低于60%),每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有关部门未公布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时,按前一年度的110%确定缴费基数。
3.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冻结其所有人员(含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机关事业单位及事业工改企业:单位有效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工资基金手册)、增资后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工资申报软盘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在职职工工资打印清册、加盖社保(上级主管门)公章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花名册或退休金(养老金)总额的审批件。
②行业单位: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等)、上一年度12个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工资申报软盘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在职、退休工资打印清册。
③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每年应对申报缴费基数与实际发放基数的差额进行特别申报,多退少补。
(二)缴费办法
1.参保单位与省医保中心签订小额支付系统借记结算方式协议,省医保中心按月委托银行从单位医保账户征收相关费用;
2.灵活就业人员与省医保中心签订银行自动转帐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省医保中心每年一次性从个人关联帐户征收相关费用。
(三)缴费时限
参保单位于每月5日前在指定帐户存足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存足或欠缴的,从次月10日起冻结其所有人员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保单位补缴欠费后,方可恢复享受待遇。欠缴期间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
(四)退休补缴
以下情况应补缴,补缴后不补划个人账户:
1.退休人员补缴。本统筹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在县以上集体企业累计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缴清。
2.非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补缴。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按本人退休前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缴清。上年度社平工资未公布前,按前年110%确定基数。
3.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补缴。按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统筹区上年度参保人员人均缴费为基数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
4.外统筹区调入补缴。2005年1月1日起,由外统筹区调入省本级退休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应补足25年;省本级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应以省本级上年度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缴清。
5.医改前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符合闽政文〔2000〕文298号规定的参保范围,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以参保时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缴清。
6.医改前符合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省属参保单位退职人员补缴。目前仍未参保的,以参保时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7.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以个人身份参保;在职职工允许以个人身份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8.无在职人员的驻闽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本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人均缴费为基数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退休与在职人员比例超出1:2.8的单位,超出部分应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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