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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程序-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一、工作标准:即时受理,一次性告知,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齐全,信息审查准确。   二、工作时限:每月1-30日,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于次月25日前将失业保险金存入失业人员个人银行卡中。   三、服务对象: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四、工作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8号令)。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三)《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8月11日通过)。   (四)《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五、工作流程:   己备案的失业人员本人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失业登记,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社区负责对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进行审核、公示,然后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   第一步:失业人员本人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失业登记。   需携带资料:   1、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             户口及身份证原件;   3、             《就业失业登记证》。   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批表》,并到区劳动就业局审核盖章。没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在社区直接办理。   第二步: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管理局一站式业务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劳动大厦一楼)。   需携带资料: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批表》;   4、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反正面印在一张纸上);   5、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1张(都印正面在一张纸上)。   以上3、4、5项均要求填写两个联系电话:本人和亲属的本市手机号码。   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   工作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8号令)。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三)《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8月11日通过)。   (四)《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作标准: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工作流程:   1、发放科于失业人员登记次月为失业人员制作银行卡。   2、失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于每月25日-30日到失业保险管理局一站式业务厅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失业保险待遇信息。   需携带资料:   ①、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   3、发放科制作支出计划,稽核科稽核、 领导逐级审批后转财审科并上报财政局。   4、失业保险管理局于每月25日将失业保险金打入失业失业人员银行卡。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年6月份、12月份,由失业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管理局一站式业务厅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   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程序   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佳人保发[2011]101号文件精神;   工作标准:自2011年9月起,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形式为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按3.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一支付,领取失业保险人员个人不缴费。   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   4、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   5、失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从2012年3月起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缴费,不满两年的按两年缴费,最高缴费年限为两年。   6、从2013年8月起由失业保险局为失业人员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和意外伤害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缴费,不满两年的按两年缴费,最高缴费年限为两年。   7、在失业金结束一个月后,请携带到身份证、医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管理局一站式业务厅窗口,开具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单,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需要删除的信息有   办事指南  1、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知   2、个人申领程序   3、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   失业保险管理局发放科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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