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审核业务操作规程-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一、政策依据
1.《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0)43号);
2.《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6号);
3.《关于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1)101号);
4.《关于“重型地中海贫血”纳入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通知》(清人社﹝2011)483号);
5.《关于“血友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纳入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2)345号)。
二、经办部门及权限
1.经办部门:医疗保险科(股)
2.业务权限:本业务实行受理、审核、复核三级权限管理
三、受理范围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四、受理材料
《清远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及相关病历和检查检验报告单等资料。
五、办理流程及要求
1.受理岗位对申办门诊特定病种资料进行初审,通过的予以受理,并将资料移交审核岗位,不通过的不予受理。
2.审核无误后予以通过,并交复核岗位,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复核无误后予以通过,并交回受理岗位进行信息登记,制发特定病种证,不通过的逐级退回。
4. 业务处理完毕后,科(股)室人员按《档案管理业务规程》进行影像化处理,并分类、打包、移交。
六、注意事项
1.参保人到规定的特定病种认定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填写《清远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检验、检查报告单及病历等资料申请认定门诊特定病种。
2.医疗机构专家组认定后由专家签名并加盖公章,由医疗机构每周一次送交社保机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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