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医疗保险退休异地定居人员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一、政策依据
1.《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清府〔2001〕70号);
2.《印发〈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清远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1〕50号);
3.《颁发清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清府〔2004〕177号);
4.《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清人社〔2010〕42号);
5.《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4号)。
二、经办部门及权限
1. 经办部门:医疗保险科(股)
2.业务权限:本业务实行受理、审核二级权限管理
三、受理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异地定居参保人。
四、受理材料
1.《清远市医疗保险退休异地定居申请表》;
2.户口迁入定居地的申请人提供定居地的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未迁入定居地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定居地直系亲属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证、户口簿、结婚证(视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证所属人而定)、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及要求
1. 受理岗位对申办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通过的,在《清远市医疗保险退休异地定居申请表》加具意见后,并连同提交的资料交审核岗位,不通过的予以受理。
2.审核无误的予以通过,并交受理岗位录入系统,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 业务处理完毕后,科(股)室人员按《档案管理业务规程》进行影像化处理,并分类、打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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