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转业务操作规程-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一、政策依据
	  1.《印发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7号);
	  2.《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1〕398号)。
	  二、经办部门及权限
	  1.经办部门:医疗保险科。
	  2.业务权限:本业务实行受理、审核、复核三级权限管理
	  三、受理范围
	  城镇职工、农民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基金。
	  四、受理材料
	  无
	  五、办理流程及要求
	  1.受理岗位每月末生成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划转表,并对参保人数及划转金额等数据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交审核岗位;
	  2.审核无误后予以通过,并将资料交复核岗位,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复核无误后予以通过。
	  4. 业务处理完毕后,科(股)室人员按《档案管理业务规程》进行影像化处理,并分类、打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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