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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业务操作规程-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一、政策依据   1.《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清府〔2001〕70号);   2.《印发〈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清远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1〕50号);   3.《颁发清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清府〔2004〕177号);   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4号)。   二、1、经办部门及权限   1.经办部门:医疗保险科   2.业务权限:本业务实行受理、审核、复核三级权限管理   三、受理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四、办理流程及要求   1.受理岗位每月生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明细及台账交审核岗位。   2.审核无误后予以通过交复核岗位,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复核无误后予以通过报分管局长审批,不通过的逐级退回。   4. 业务处理完毕后,科(股)室人员按《档案管理业务规程》进行影像化处理,并分类、打包、移交。   五、注意事项   异地定居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划拨到本人提供的金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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