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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冲卡销卡 业务操作规程-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一、政策依据   1.《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清府〔2001〕70号);   2.《印发〈清远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清远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1〕50号);   3.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清远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4号)   二、经办部门及权限   1.经办部门:医疗保险科(股)   2.业务权限:本业务实行受理、审核、复核三级权限管理   三、受理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四、受理材料   1.基本资料:   1.1申报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一份;   1.2省内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复印件;   2.其他材料:   2.1退休异地定居人员冲卡,提供定居地本人医疗消费有效票据原件;   2.2转统筹区外参保的,提供书面申请及异地的参保证明;   2.3参保人死亡的,其家属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划入继承人账户的提供有效公证材料;   2.4出国(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2.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   五、办理流程及要求   1.受理岗位对参保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的进行冲卡或销卡,同时打印《清远市医疗冲卡、销卡通知单》一式两份,并将申报材料一起移交审核岗位,不通过的不予受理。   2.审核无误后予以通过并交复核岗位,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复核无误后予以通过,《清远市医疗冲卡通知单》社保部门与申办人各执一份,不通过的逐级退回。市局于每周生成《清远市城镇医疗个人账户冲卡、销卡支付台账》。   4. 业务处理完毕后,科(股)室人员按《档案管理业务规程》进行影像化处理,并分类、打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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