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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5 08:00:01 无忧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如何确定?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组织)及其职工、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进行规范。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张政〔2009〕29号)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参保缴费比例如何确定?答: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何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五日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在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当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年方式缴纳,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罚。《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法人,不允许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加强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的舆论监督,对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企业法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和法人要予以曝光。★ 什么是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是如何确定的?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人发[1997]116号)规定,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国家规定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划入,从2006年1月起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能否退给本人?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文件规定,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不再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第十五条规定发给“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费只缴十五年就够了吗?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缴费年限的最低要求。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多少与在职时缴费时间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有直接关系,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个人帐户储存额越大,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相应越高。《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是说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并不因为缴费满15年而可以免除。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缴费年限有多长,只要有劳动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带有强制性。换言之,劳动者除非在失业期间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达到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之后,否则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即使累计满15年仍需继续缴纳。★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具备那些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才能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指企业男职工(不分干部、工人身份)为60周岁;企业管理岗位女职工为55周岁;企业非管理岗位女职工为50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才能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特殊工种退休指企业男职工为55周岁;企业女职工为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特殊工种退休必须在周岁年办理。因病退休指企业男职工为50周岁;企业女职工为45周岁。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退休待遇? 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足15年,继续缴费地为我省的,符合在企业继续就业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个人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的,延长并连续缴费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按照延长缴费满5年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开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选择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的,直至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和延期缴费满15年,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计发月数时,以本人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的周岁计算。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人员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指数时,按一次性缴费时月缴费基数除以一次性缴费15年时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因企业改制、破产、关闭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答:上述人员中已实现再就业的,由单位携带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尚未实现再就业及暂无能力缴费的,也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以上人员中从事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办理有关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单位必须替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吗?答: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个人帐户能否提前支取?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此规定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答: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答: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新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答: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与新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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