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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包括哪些内容?-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6 08:00:01 无忧保
  缴存业务包括9项内容:   (1)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3)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5)账户转移: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6)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7)汇缴及补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8)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9)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上述程序,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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