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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6 08:00:01 无忧保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所有社会保险档案均为免费保管,不向有关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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