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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6 08:00:01 无忧保
  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是社会保险基金良性、健康发展的标志,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理解这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既是每一年度的目标,也是长远目标。收支平衡并不是要做到收和支完全相同,而是以支定收、大体平衡、略有结余。为保证实现收支平衡的目标,应当通过预算手段事先作出征缴计划、财政补助及其他资金来源计划,同时作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及其他法定的支出计划,使收支一目了然,以有利于工作做在先,预先做好准备。   (2)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是指每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进而实现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是单独核算、分别运行的,不能相互挤占,因此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都应做到收支平衡。   (3)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主要是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部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即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险基金提出的。这几个险种和保险项目当期收入用于当期支出,收支平衡是其应有之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制,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需要做到收支平衡,而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储蓄式积累,其账户基金收和支不是同步发生的,其收支平衡是指参保人年轻时缴费与年老时享受待遇之间的收支平衡。   (4)预算本身并不能使基金做到收支平衡,但预算是促进收支平衡的重要手段,通过预算能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表现基金是否做到收支平衡。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货率调整机制和财政补助力度来促使实现基金的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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