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后,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并办理接续手续。由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其缴费年限紧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权益积累的性质。所以,当职工流动就业时,其之前的缴费年限对其今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后,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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