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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整失业保险费费率?-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6 08:00:01 无忧保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费率调整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基金支付的实际需要;二是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且单位和个人缴费承受能力较强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通过适当上调费率增加基金收入;在基金出现结余较多且支撑能力较强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通过下调费率解决基金沉淀、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在一个省的范围内个别地区暂时出现基金收不抵支时,可以通过使用调剂金和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只有收不抵支问题较为普遍时,才应当采取调整费率的办法。费率调整权由中央政府行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本行政区域的费率。这是体现费率调整严肃性的必要措施。国务院可以直接调整全国费率,也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批准调整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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