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项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是指各类企业。按所有制划分,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雇用学徒或帮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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