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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6 08:00:01 无忧保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要求,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并分不同人群情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是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二是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四是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   目前,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大致有四种方式:(1)推进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由省级统一规划,参保地和就医地通过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结算,解决各类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不便问题;(2)统筹地区之间跨省“点对点”联网结算,主要解决双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报销不便等问题;(3)省级经办机构之间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指导所辖统筹地区跨省协作;(4)由参保地在异地就医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办事机构,或异地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解决特殊异地安置人员报销不便等问题。全面解决异地急诊就医、转诊就医、异地长期居住和工作的人员就医结算的难题需要全国统一规划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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