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问答-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1.本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目的和依据?
答:为贯彻2013年全省工伤预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4号)文件,我市制定了《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76号)(以下简称《通知》)。
2.本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的范围对象?
答: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的范围对象: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即市本级、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3.本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的内容?
答:本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的内容:
一是调整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挂钩参数。将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发生率的调控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4%,即在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年度工伤发生率≥4%的,上浮一档费率。
二是实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等级与费率挂钩。对标准化达标企业实行费率下浮政策。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80%、工伤发生率<1%、经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一级企业的,次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本行业最低费率;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追加下浮一档费率。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同时达标的用人单位,按“有利企业、只靠一头”的原则,调整次年度费率。
4.本《通知》执行时间?
答:本《通知》于2014年4月9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