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问答-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1.《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等法律、法规等制定。
2.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作为参保范围。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3.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
答: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该企业中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参保缴费的主体是谁?
答:《暂行办法》明确,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为缴费主体。建筑施工企业与分包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作业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备案后,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按规定核算的工伤保险费。
5.参保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为简化操作程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就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事项,《暂行办法》将参保管辖统一到建设项目所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参保登记和开户登记职责,核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承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职责。省部属和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既可以到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也可以到市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6.工伤保险费有谁负责征收?
答:《暂行办法》明确,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通知书》后,携带银行转账支票,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为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发送给本建设项目中各分包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
7.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将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分为三档,第一档,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包括本数)以下的,按1.2‰计算;第二档,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包括本数)的,按1.1‰计算;第三档,工程总造价超过1亿元,按0.9‰计算。
8.对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单独列项。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数额,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缴费费率之积。
9.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后,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追加部分的金额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予以补缴。
10.对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变更参保登记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已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变更时,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相关主管部门的变更批文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手续。
11.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起止日期相同,即从开工建设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到期30日前凭“工程延期施工报告”到社保机构备案,建设项目工程工期结束之日,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12.对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由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根据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分阶段将进入建设项目工地工作的人员名册从网上直接输入人社部门的申报系统,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建设项目对临时增加或调用的人员,因故未及时申报的从业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受伤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参保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和总承包企业出具的证明,经参保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13.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明确,以“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职工工伤发生时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伤残等级为1-6级的工伤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按规定享受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如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费用,直至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一次性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答: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诚信企业评比。
15.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答:人力社保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处理。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16.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施工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是什么?
答:对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后,由伤亡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及时救治伤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伤亡后,除按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外,承包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伤亡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17.《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