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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申报失业保险待遇须知-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7 08:00:01 无忧保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办程序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   1.用人单位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备案后才办理减员手续。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和求职补贴时,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   (5)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6)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市直、金平分局提供工商银行个人结算户,龙湖分局提供中国银行个人结算户,濠江、澄海分局提供农业银行个人结算户,潮阳、潮南分局提供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户,南澳分局提供农村信用联社个人结算户,下同);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3. 非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含求职补贴),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失业人员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   (6)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和出院小结;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申请次数不能超过二次,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失业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4)《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5)火化收据;   (6)《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养老保险手册》。   (八)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向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养老保险手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单位出具的招聘证明。   (九)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转入   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市以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应从本市转出到户籍所在地。同时填写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5)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   失业人员从本市以外向本市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要求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5)用人单位提供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6)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业务办理时间   每月5—25日(工作日)为受理单位申报失业人员名单备案和失业人员申报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四、服务承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申请,应在受理申请资料的同时出具《受理回执》。对失业保险参保人的申请经审核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齐的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统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月内审核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按月发放。   五、办事管辖   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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