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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听说我省出台了城乡居民可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保的政策,具体应该如何参保?-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7 08:00:01 无忧保
  2014年3月3日,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号)规定了省内异地参保对象和范围,即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若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但已经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仍然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或享受待遇,不能在居住地参保。   申请在居住地参保的城乡居民,应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或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样,在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填报待遇领取通知表时,也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经审核后按照居住地政策核定和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   参保人在居住地领取待遇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城乡居民保政策规定缴纳保费;二是在居住地正常缴费至少10年。如果参保人不符合居住地城乡居民保待遇享受条件,就只能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核定并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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