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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参保人住院期间发生门诊医疗费登记须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7 08:00:01 无忧保
  【办理登记时需携带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住院医院出具的必须外购的药品证明(诊断证明章或医疗保险章);   3、住院医院出具的必须到外院检查的证明(诊断证明章或医疗保险章);   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登记流程】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在住院期间发生门诊医疗费的,需在发生门诊费用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请登记。分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参保人员的申请材料后,经分中心审批同意后,打印《住院期间门诊医疗费审批表》交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可全额垫付住院期间的门诊医疗费。参保人员出院后,将垫付的住院期间门诊医疗费与《住院期间门诊医疗费审批表》向参保的社保分中心申报。   【特别提示】   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糖尿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等八类参保人员进行过门诊特殊病的登记后,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必须外购门诊特殊病用药的,在外购药品之前,应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请登记。   在住院期间因该住院医院条件限制(例如:必须做的检查该院没有设备)而必须在外院门诊检查的,原则上应由住院医院全额垫付后将费用记入住院费中,住院医院不能垫付而必须由患者本人垫付的,应向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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