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一)定点服务机构按月与经办机构以协议商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二)参保职工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标准(含产前检查费)为平产1000元,剖宫产2400元,限额以内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参保职工没有剖宫产指征而要求剖宫产的,其生育费用按平产标准结算。
(三)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当期并发症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结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并发症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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