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帐户和报销款结算办法-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1、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应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26号)规定,事先在安置地就近任何商业银行网点(除邮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并将本人开设个人结算帐户资料,具体包括个人开户存折首页(带帐号、户名和银行签章)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所在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根据个人邮寄资料填报《异地居住人员开设个人结算帐户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及时将该表(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及个人结算帐户存折首页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到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基金管理处,进行开户信息录入。
2、对于已开设个人结算帐户的异地居住人员,其个人帐户资金由省社会医疗保险局按季(2014年4月1日后改为按月)发放到异地居住人员个人结算帐户中,发放时间为每季(或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为方便异地人员结算,减轻参保单位工作压力,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和享受门诊公务员补助的医疗费也统一通过直接汇入个人结算帐户方式报销。
3、异地居住人员个人结算帐户信息发生变更,必须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由参保单位代办员到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变更相关信息。
4、参保单位到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为异地居住人员做死亡登记后,其个人帐户剩余资金和医药费报销款将划入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与家属结算,同时异地居住人员开户信息将从省社会医疗保险局系统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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