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流程-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一、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一)参保单位增加退休人员
1、《黑龙江省(中)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台帐》;
2、《黑龙江省(中)直已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审批表》,病退人员需提供黑龙江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复印件),人事部门通知单;
4、省社保局出具的《中省直参保事业单位固定(合同)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
5、《职称资格证》、《工人技术等级证》(复印件);
6、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二)新参加保险单位离退休人员
1、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明细表;
2、参保前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最后一次审批调待名册(表)原件(复印件);
3、《黑龙江省(中)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台帐》;
4、《黑龙江省(中)直已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表》。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1、人事或劳动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调待人员名册;
2、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审批表;
3、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数据盘。
4、《黑龙江省(中)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台帐》。
(四)离退休人员待遇核改
1、待遇核改的相关文件;
2、省社保局出具的《中省直参保事业单位固定(合同)职工退休待遇核改表》。
(五)离退休人员死亡清账
1、《黑龙江省(中)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台账》;
2、《黑龙江省(中)直已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表》;
3、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六)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1、单位发放
(1)《黑龙江省(中)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台账》;
(2)黑龙江省(中)直已参保事业单位拨付养老金审批表。
2、社会化发放
(1)养老金社会发放协议书;
(2)工商银行开设的存折(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1、每年12月对享受社会发放的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2、资格认证时要上交《X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
3、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可暂时停发基本养老金,待符合条件时,再补发、恢复发放养老金。
4、70岁以上者6个月认证一次,70岁以下者12个月认证一次,单位发放的由单位承办,社会化发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程序。业务受理人员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提交业务科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业务主管复核,报主管领导签批,该业务处理完毕。
2、办理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8日受理单位人员退休、死亡清账业务,9—19日受理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核改业务,20—23日养老金发放拨付业务。养老金发放每月25日向财务处报送支付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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