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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省直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流程-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7 08:00:01 无忧保
  一、中省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管理范畴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遗属救济费、一次性待遇、退休死亡个人账户返还、丧葬抚恤金支付申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管理内容。   二、业务办理的时间、地点   (一)每月的28日至次月的6日为企业待遇支付申报时间   (二)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化、待遇调整核改、丧葬抚恤金及个人账户余额返还、发放信息修改等业务在每月的12日后可随时受理。   注:以上业务在省局社保经办机构二楼大厅“待遇支付”14-17号窗口办理。   三、办理支付业务的内容、单位提供的的材料及流程   (一)基本养老金支付业务   1、业务管理的范围   基本养老金支付申报业务包括: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的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减少,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核改,离退休人员存折账号变更等。   2、办理申报业务时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 )月份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况申报表》   (2)退休(职)人员增加:提供《( )月份离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退休审批表》、《退休审批名册》、发放银行存折及身份证复印件;若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合格恢复,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3)离退休(职)人员减少:提供《( )月份离退休(职)人员减少变化情况明细表》、死亡证明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不合格减员。   (4)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提供《(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离退休待遇调整审批表》及《离退休待遇调整审批名册》。   (5)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核改:提供《离退休待遇审核(核改)通知单》、《离退休人员待遇核改审批名册》、《离退休人员待遇核改核定表》。   (6)离退休人员存折账号变更:提供《( )月份离退休(职)遗属人员存折账号变更明细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新存折复印件。   3、办理业务流程   (1)参保单位携带《( )月份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况申报表》、《(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 )月份离退休(职)人员减少变化情况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省局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业务窗口申报。   (2)受理、审核无误后,由支付业务窗口在《( )月份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况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在《(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 )月份离退休(职)人员减少变化情况明细表》加盖经办、审核人员名章,并将上述表格各一份返回参保单位留存。   (二)供养直系亲属遗属救济费支付业务   1、业务管理的范围   遗属救济费支付申报业务包括:参保单位供养遗属的增加、减少,遗属的待遇调整、遗属人员存折账号变更等。   2、办理申报业务时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供养遗属增加:提供《(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遗属审批表》、《遗属审批名册》、发放银行存折及身份证复印件;若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合格恢复,单位提供减少当月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供养遗属减少:提供《( )月份退休(职)人员减少变化情况明细表》、死亡证明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不合格减员表。   (3)供养遗属待遇调整:提供《(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遗属待遇调整审批表》及《遗属待遇调整审批名册》。   (4)供养遗属人员发放银行存折账号变更: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新办理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3、办理业务流程   (1)参保单位携带《( )月份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况申报表》、《(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 )月份离退休(职)人员减少变化情况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支付申报业务经办窗口申报。   (2)受理、审核无误后,由支付业务窗口在《( )月份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况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在《(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 )月份离退休(职)人员减少变化情况明细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名章,并将上述表格各一份返回参保单位留存。   (三)一次性待遇支付业务   1、业务管理的范围   一次性待遇支付申报业务包括:离休及建国前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菜金、冬煤补贴及待遇调整补发(包括年度待遇调整、补贴调整、护理费调整)等。   2、办理报业务时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   (2)离休及建国前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提供经省社保局待遇核定部门审核的补贴明细表。   (3)菜金、冬煤补贴:提供享受人员明细、房证原件、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自办取暖的出具居民委或单位证明。   (4)离退休待遇调整补发:提供省人社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及省社保局待遇核定部门审核的《离退休待遇调整审批表》及《离退休待遇调整审批名册》。   (5)供养遗属待遇调整补发:提供省社保局待遇核定部门审核的《遗属待遇调整审批表》及《遗属待遇调整审批名册》。   3、办理业务流程   1、参保单位携带《( )月份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况申报表》、《(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支付业务经办窗口申报。   2、受理、审核无误后,由支付业务经办窗口在《( )月份支付基本养老金情况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在《( )月份退休(职)人员增加变化情况明细表》、《( )月份离退休(职)人员减少变化情况明细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名章,并将上述表格各一份返回参保单位留存。   (四)退休(职)死亡个人账户支付申报业务   1、业务管理的范围   退休(职)死亡个人账户支付申报业务包括:统账结合后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未满十年时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支取。   2、办理业务时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月中省直企业丧葬抚恤金及个人账户返还申报汇总表》   (2)《()月支付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情况明细表》   (3)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注销复印件)。   3、办理业务流程   (1)窗口经办人员对参保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予以办理业务,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并提交审核。   (2)审核通过后,由支付申报业务窗口在《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上加盖审核人员名章,并将上述表格各一份返回参保单位。   (五)丧葬抚恤费支付申报业务   1、业务管理的范围   丧葬抚恤费支付申报业务包括: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的支取。   2、办理业务时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月中省直企业丧葬抚恤金及个人账户返还申报汇总表》   (2)《()月支付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情况明细表》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人员死亡证明   (4)民政殡葬部门出具的人员火化证明(回族除外)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办理业务流程   (1)参保单位携带死亡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月支付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情况明细表》到待遇支付业务窗口申报。   (2)窗口经办人员对参保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予以办理业务,并提交审核。   (3)审核通过后,由支付申报业务窗口在《()月中省直企业丧葬抚恤金及个人账户返还申报汇总表》、《()月支付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情况明细表》、《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上加盖经办、审核人员名章,并将表格一份返回参保单位,业务办理完毕。   4、丧葬费支付标准及领取方式   (1)丧葬费、抚恤金现行支付标准   ①自2010年7月1日后   退休人员丧葬费:4000元,抚恤金:6000元   离休人员丧葬费:4000元   ②2011年8月1日后   抚恤金:死亡当月离休金60%的40个月及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③建国前老工人自2011年1月1日后   丧葬费:4000元   抚恤金:10500元   (2)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方式:   根据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黑社险发﹝2010﹞31号)规定:凡是2010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中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从2011年1月起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不再拨付到企业。   对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由其家属将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手续提供给其退休前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死亡相关手续到省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业务。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返还方式将一并随同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1、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遗属救济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2、享受待遇人员须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填报《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表》   (2)离退休(职)人员、供养遗属身份证复印件   (3)离退休(职)人员、供养遗属户口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出国定居人员由我国使领馆出具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3、资格认证处理   1、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发;   2、对被判刑、劳动教养人员暂停发放;   3、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以恢复和补发。   4、办理流程   (1)在每年的6月至8月,由各参保单位组织对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认证。   (2)认证期限结合后,由各参保单位携带本单位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认证表、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等材料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   (3)上报认证材料的同时,须报一份本单位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人员认证明细表。   (4)对在认证期限内未认证或无法联系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本人的,在每年的9月份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或遗属救济费。待离退休人员、供养遗属提供有效证明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后,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其基本养老金(遗属救济费)。   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查询工作(12-17号窗口办理) 每月按时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数据进行处理,向银行、邮局等代发机构传送发放数据,对发放数据中有问题的进行筛选处理,形成发放未成功明细传递给各参保单位,按未成功原因由各参保单位进行查询、确认、修改。同时接待离退休人员查询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领到养老金的原因。与银行、邮局等方面进行沟通,协助离退休人员处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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