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申报程序-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所需材料】
1. 一般材料:
①事故者身份证明
②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③意外事故证明
④转账支付授权书
2.特殊材料:
(1)意外伤害:
①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处方
②诊断证明书;
(2)意外伤残: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
(3)意外死亡:
①注明死亡原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②受益人身份证明
③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申报流程】
1. 参保人及相关人员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400 659 6196或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意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
2. 参保人治疗终结或意外死亡后,参保人或合法收益人持社保卡及相关材料到服务网点申报意外伤害给付;
3. 对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予以申报,指导参保人或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及《理赔资料交接单》,并签字确认;
4. 街道、乡镇服务网点在受理次日将理赔申报材料转报综合服务网点,综合服务网点汇总上报市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和信息录入,交受托保险公司审核支付。
【办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受托保险公司在5日内作出保险责任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受托保险公司审核完毕后10日内将支付信息送至指定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资金拨至参保人或合法收益人指导账户;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审核完毕后3日内向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发出《不予理赔通知书》。
【特别提示】
1.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25元(个人不缴费);
2.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3.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
4.参保人意外伤害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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