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恢复-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办事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恢复
◆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7、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申办条件
原已暂停享受工伤保险按月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需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材料
1、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因羁押、拘役审查、劳教、服刑、下落不明以及失踪而暂停享受按月待遇的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
3、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的,需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报表》(工申3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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