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卫生部、财政部于2008年3月1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开始,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0元,困难地区也可以分两年到位。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于2009年7月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对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提高,该意见规定,要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2009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要达到每人每年100元,农民个人缴费增加到不低于20元。
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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