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根据《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 300%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18%。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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