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缴费的工资基数是否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第7条规定,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
组成: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其中,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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