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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8 08:00:02 无忧保
  《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第3条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根据该《决定》第4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I 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第6条规定,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规定,被《社会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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