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商业保险后就可以不用参加社会保险吗?-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基本案情]
秦某自某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毕业后,被某外企高薪聘用,但是该企业没有为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秦某找到该外企人力资源部门,被告知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按月领取数量有限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对于退休后的生活来说是杯水车薪,再说,职工领取的高薪中已包含了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要参加保险的话,公司建议员工参加商业保险中具有储蓄性质的分红型的养老保险。秦某对此不能接受,遂要求该外企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遭到拒绝。秦某遂通知该外企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该外企仅支付了秦某当月应得工资,并以秦某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主要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有限责任公司,中外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述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本案中秦某作为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也应当遵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秦某及其所在外资企业应依法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尽管秦某等外资企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商业保险中具有储蓄性质的分红型的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职工应享有的社会权利,秦某所在外资企业无权因此拒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据此,本案中秦某所在的外资企业以职工领取的高薪中已包含了有关社会保险费用,而拒不为包括秦某在内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46条第l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陵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本案中秦某因其所在的外资企业未依法为其缴纳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而辞职的情况下,该外资企业应当根据上述标准向秦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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