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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消费提取之十一“支付市场租房房租提取”(2012年12月03日执行)-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9 08:00:02 无忧保
  一、政策规定   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已支付房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且不超过提取限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资料   (一)职工办理租房提取应先登记,后提取,办理提取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   3.《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发票”);   4.职工及配偶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职工可不提供;   5.职工及配偶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职工可不提供;   6.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还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7.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8.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承租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二)职工办理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配偶身份证;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发票;   4.职工及配偶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职工可不提供;   5.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还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三)职工办理提取登记后,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三、办理程序   1.职工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四、注意事项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职工租房期间进行上门核实,发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用于租房,或租赁住房未用于自住的,职工应全额归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承租人及配偶应到承租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租房提取登记手续。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到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登记手续。   3.租房提取登记手续应由承租人本人办理,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同时到场。   4.承租人及配偶办理提取登记后,可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可委托他人办理。   5.职工或配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含贷款已清偿)或正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6.《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7.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8.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再办理提取手续。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无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通过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9.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   10.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11.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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