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消费提取之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2012年12月03日执行)-公积金常见问题


一、政策规定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提取资料
(一)职工在首次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办理提取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
3.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二)职工办理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担保公司代偿提取的,还应提供担保公司收据。
(三)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三、办理程序:
1.职工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四、注意事项:
1.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再办理提取手续。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无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通过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5.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
6.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7.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8.职工提供的还款凭证上应无“委托提取”、“余额还贷”、“强制执行”字样,应未加盖“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9.职工分次偿还同一月份贷款的,应将同一月份的多张还款凭证一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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