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印发《2010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公积金常见问题


津公积金中心[2010]61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0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2010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管理操作规定》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2010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管理操作规定
为做好2010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及《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4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单位应自2010年6月1日起办理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手续。2010年5月24日后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不需办理年检登记业务。
一、2010年度年检登记业务办理
单位办理年检登记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向单位发放新的带有密码功能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一)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
1、领取年检资料
单位经办人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也可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填写、打印《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2、核对并填写年检登记信息
单位经办人必须在《年检登记表》中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年度及超级汇总表信息,并核对《年检登记表》其他项目内容,对需要变更的项目,在相应空格处填写正确内容;不需要变更的项目,相应空格处不填写任何内容,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年检登记表》中“本年度登记信息”栏次内容不得涂改。
3、办理年检登记
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年检登记手续:
(1)《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有从属单位的,提供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在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可提市供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单位正在办理年检登记或换证手续的证明;
(3)企业单位还应提供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正在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可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正在办理年检登记或换证手续的证明;
(4)《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以下简称《超级汇总表》)及复印件一份;单位不能提供《超级汇总表》的,可提供《单位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份;
(5)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
单位提供的资料齐全无误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为单位办理年检登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后退单位经办人。
单位经办人应于6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单位卡并设置单位卡密码。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单位应认真核对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经办人手机号码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本年度登记信息”相应栏次填写正确内容后办理年检登记。自8月1日起,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等业务时需审核经办人身份信息。
2、2010年5月24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办理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未办理年检登记的,将不能办理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3、欠缴单位也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手续。
二、2010年度缴存额调整业务办理
单位应在缴存201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前办理申请手续。
(一)单位办理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手续
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申请表或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填写、打印申请表,加盖工会章及单位公章后,持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1、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以下简称《提高申请表》,附件3)一份。
2、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降低(缓缴)申请表》,附件4)一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08、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2008、2009年度《超级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缓缴住房公积金
(1)《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08、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2008、2009年度《超级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单位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后,可按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1、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额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附件5)一式两份,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调整清册》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2、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办理缴存额调整的单位,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复制《调整清册》数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的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复制《调整清册》数据。
单位经办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或“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填写《调整清册》并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调整清册》及《调整清册》电子数据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3、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调整业务操作的单位,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填写《调整清册》并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经办人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4、网上缴存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单位网上填写《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建设银行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的,建设银行为单位出具《调整清册》。
(三)单位调整缴存额后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无新开户、转入、启封、个缴转汇缴、个人补缴职工的,经办人应持单位卡、本人身份证件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汇缴手续;当月有新开户、转入、启封、个缴转汇缴、个人补缴职工的,经办人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缴转汇缴清册》,连同单位卡、经办人身份证件及《缴存汇总表》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按月汇缴手续。
为做好今年的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工作,各分中心、管理部将对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进行培训,发放培训教材。各单位也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查阅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文件和培训教材。
附件: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年检登记表》
2.《单位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3.《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4.《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5.《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额调整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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