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镇保人员如何持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镇保人员需进行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可选择单位缴费地、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在的一个区、县进行定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限于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凭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书》或《上海市小城镇医保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到定点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定点的区县下属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住院或门诊大病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参保人员可在登记的定点医院凭社保卡或医保卡结算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住院或门诊大病的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门急诊:参加“镇保”门急诊统筹的参保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或者《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医疗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未参加“镇保”门急诊统筹的参保人员,有门急诊补充保险帐户资金余额的,可凭社保卡或医保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用完为止。
住院:自2013年3月15日起,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门诊大病:镇保参保人员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实行定点区县、定点医疗及转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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