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哪些对象可以享受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自2005年7月1日起,按沪劳访发[93]29号文规定“生活补助费由社会统筹解决”的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
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医疗保障待遇包括:
(1)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门急诊医疗实行个人医疗费用定额包干制度,定额包干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由市社保中心随生活补助费一起发放。
(2)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待遇。参照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办法所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老人)的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3)高额自负医疗费用减负待遇。从2012年4月1日起,精减回乡老职工在申请综合减负时,其年收入参照上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精减回乡老职工在2012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申请综合减负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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