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致残1-4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月份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别按照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0%。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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