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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稳岗补贴政策

2017-04-23 08:00:01 无忧保
荆门稳岗补贴政策参照湖北省稳岗补贴政策,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细则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荆门稳岗补贴政策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保障职工生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家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2日 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保障职工生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家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批复下达的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三)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第四条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裁员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三)款规定且上年度未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三)款且上年度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第七条 稳岗补贴用于以下支出: (一)职工生活补助;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转岗培训; (四)技能提升培训。 其中用于“职工生活补助”支出的仅限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第八条 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大型企业所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可分别申请稳岗补贴,但应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九条 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定岗位补贴审批表》;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复核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开的复核情况提出拨付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拨付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稳岗补贴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要建立企业稳岗补贴数据库,对稳岗补贴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并建立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稳岗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收回补贴资金,取消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规〔2013〕2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湖北9项补贴安置分流职工 稳岗补贴提至七成 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通过三类渠道安置分流过剩产能职工,涉及九类相关补贴。 三类安置分流渠道分别为:企业内部分流安置,内部退养和扶持转岗就业和创业。 涉及的9项补贴为——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其稳岗补贴支付比例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培训,可按规定给予技师培训补贴。 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培训,并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确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托底帮扶,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该《意见》主要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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