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明年起再次调高 人均标准为1010元


【导读】: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人均为1010元,最高1090元,最低940元。
调整后月人均标准为1010元,最高1090元,最低940元
中工网讯 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人均为1010元,最高1090元,最低940元。
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5年3月1日起实行的,每月为650元—930元。本次调整综合考虑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因素,调整后月人均标准达1010元,较调整前提高7.5个百分点。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人均1266元、天津1030元、河南1160元、安徽1033元、山西1025元、湖南1010元、江西925元、湖北909元。此次提高到1010元后,我省失业保险金与周边及中部省份失业保险金标准基本一致。
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为方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此次调整还将原来按不同地域划分的四类标准调整为二类标准,在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标准,即:第一类地区包括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市、华北油田等6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800—930元调整为970—1090元;第二类地区包括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等8个统筹地区,月标准由650—900元调整为940—105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及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9%、62%、66%三个比例分两档确定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一档为970元—1090元;第二档为940元—1050元,平均1010元。
(记者李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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