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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狮建设施工企业未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开工

2017-06-03 08:00:02 无忧保
近日,石狮市人社局、住建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装饰、安装、交通运输、水利防洪、环保化工、能源电力、通信监控、园林、市政等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保费在工程总预算中单列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将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作为专用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建设施工企业,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在统筹地区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在3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为7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生命稳定后再转往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待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通知》同时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未参保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全部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支付。 费率浮动与安全生产挂钩 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根据《通知》,同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再次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的,实行浮动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其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第一档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费率下浮后发生工伤事故的,从下一个工程项目开始逐档上浮。 《通知》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参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拆除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拆除验收合格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中止;延期竣工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工伤保险期限。未及时申报延期的,工伤保险责任到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自然中止。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时,必须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税单),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将无法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有关部门也将不予批复《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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