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境外保险、紧急救援
一、关于申根协定
申根(Schngen)是卢森堡东南边境的一个小城镇,1995年3月26日为申根协定生效日期。
申根协定内容:无论是不是欧盟成员国家的公民,无论来自哪个国家的外国人,只要在这10个国家中的其中一个国家获得了合法居留和入境签证,就等于也同时获得了上述10个国家自由通行的权利,去其他协定国可以免办签证。
根据申根国家的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所有向申根国家提出的短期签证申请必须出具已购买境外旅游保险证明。目前,部分申根国家要求中国因公人员在申办签证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部分则要求提供保险单原件或有关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的保障内容应涵盖紧急救援、医疗费用及因医疗原因遣送回国的费用。最低保险金额为三万欧元,即三十万元人民币。另外,该保险必须在申根区所有国家生效而且保险时间必须包括在此次境外停留的全部时间。
参加国家:参加申根协定的国家有:奥地利(Austria)、比利时(Belgium)、法国(France)、德国(Germany)、希腊(Greece)、意大利(Italy)、卢森堡(Luxembourg)、荷兰(Netherlands)、西班牙(Spain)、葡萄牙(Ptugal)、丹麦(Demark)、瑞典(Sweden)、挪威(Nway)、芬兰(Finland)和冰岛(Iceland)。
二、办理《出国人员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基本要求
1、保单分类
三款:SC、GC、PC。
保险费
保险期间(天)
7
10
15
20
30
45
60
90
180
270
1年
SC保险费
60
80
100
120
180
240
300
400
700
950
1200
GC保险费
100
140
180
220
310
400
500
680
1300
1700
2100
PC保险费
150
190
240
270
390
510
630
890
1750
2300
2900
保险责任
保障内容
SC保险金额
GC保险金额
PC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21万元
35万元
30万元
急性病身故保险
4.2万元
7万元
6万元
意外伤害致残(按残疾比例赔付)
最高21万元
最高35万元
最高30万元
意外伤害及急性病医疗(免赔100元)
9.3万元
18万元
33万元
第三者责任
5.7万元
9.5万元
行李物品盗抢(每件最高赔付500元)
3000元
5000元
遗体遣返及后事处理(安排一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之往返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
最高1.5万元;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最高1.95万元
最高3万元;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最高3.5万元
最高6万元
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返程交通费)
以7500元为限
以1.5万元为限
以3万元为限
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交通费用)
以7500元为限
以1.5万元为限
以3万元为限
紧急救援(提供24小时救援电话;安排就医并垫付住院押金;提供转院治疗服务等。)
不超过3.75万
不超过7.5万
不超过15万
2、购买要求
A、年龄 身体健康,2-70岁。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被保险人投保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或提供半年内的体检报告。65岁以上只可购买PC款保险。
B、被保险人国籍 中国居民;外籍人从中国离境去往非本国。
C、一般要求 份数1份;非劳务输出、就诊、探险为目的。
D、出境国要求 保险单列明救援无法实施的国家或地区拒保(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亚洲:阿富汗,伊拉克,可可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褐勒拿岛;太平洋及周边地区:美属萨摩亚群岛等),详见保险单。
3、保险责任生效
自登上离境交通工具之日起(以被保险人护照的出境时间为准),被保险人行程在标准行程天数之内的,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离开入境交通工具之时止。
注:保险责任期间并非以保险单列明申请保险期间为准。
4、退保(取消行程)
在保险单有效期(3个月)内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护照及使馆拒签信到保险公司办理撤单手续,申请撤单时我公司在扣除20%后退还保险费。
5、申请变更
一般变更:被保险人自出单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出国但因故须改变行程,投保人可在这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变更项目包延期出发、延长保险期间、改变出访国家。办理相关延期手续时须携带被保险人护照、保险单、申请延长保险期间者还须补交相应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多可提出两次变更申请,每次延期三个月。三个月内未提出上述申请的,保险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出境延期:被保险人已出境并申请延期,须提供保险单号、护照号、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周期、确认延期前未发生保险事故)等,到本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不受理缩短保险期间的变更申请。
6、英文件
前往申根国家(只可购买PC保单),可签发保险单对应英文件,否则不可。
7、货币金额
该保险涉及货币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理赔给付金将按发生保险事故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折算。
6、名词释义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未曾接受治疗且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医院:指以治疗伤害或疾病为目的,而非主要以康复、疗养、戒酒、戒毒等为目的,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资质的治疗机构,以境外国立医院为主。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责保险责任。
8、出单规定
被保险人姓名使用护照英文名;
证件号码录入写护照号;
国名录入英文,申根国家统一录入Schngen states,非申根多国以逗号分开;
出访目的、联系电话与签证申请表一致;
出访时间与签证申请表一致或邀请函保持一致;
被保险人或投人必须须签名(中文),出单人必须签名(中文)。
三、关于理赔
保险金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身故,其受益人应提交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境外当地公证部门(我国驻当地领使馆)的死亡公证书)、事故证明书、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凭证及交费收据。
2、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身体残疾,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事故证明、乙方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如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完全功能丧失者须在出险后180天申请到乙方指定医疗机构体检)。
3、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发生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被保险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国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有关化验单据、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交费收据。乙方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交国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证明。
四、关于救援事项
救援性质:非第一现场救援。
救援机构:中国国旅旅行救援中心。组建于1991年2月,目前具有全国性网络、是中国旅游行业中惟一从事旅游救援服务的专业机构。
中国国旅旅行救援中心目前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主要有:总部设在巴黎的安盛援助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的世通国际救援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的援助卡国际有限公司、设在香港的远东国际救援公司,总部设在东京的日本JOB全球援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设在丹麦的SOS国际援助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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