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并参照有关文件,对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调整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讲述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一.调整1-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1.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55元;二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45元;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35元;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25元;五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15元;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05元。
2.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提高有护理依赖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
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按照我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
三.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10元。
工伤鉴定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鉴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鉴定办理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鉴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鉴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鉴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鉴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鉴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