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经将城镇职工慢性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中,实行定点医院联网即时结算方式报销。再次对城镇职工慢性病医药费做出以下报销补充。本文将详细为大家介绍。
2016年黑龙江省慢性病医药费报销补充
一、慢性病患者一律持慢性病证及医保卡到慢性病定点医院记账结算,市医疗保险局不再受理现金票据报销。(注:如慢性病患者在医院开药时,医院的医保信息系统中没有该患者的慢性病信息,请该患者持慢性病证到市医保大厅医疗审核窗口补录信息)
二、慢性病患者发生的医药费现金票据可将现金票据、处方及慢性病证交本单位代办员统一到市医疗保险局一次性处理。
三、无论是现金票据,还是记账结算,慢性病患者全年的门诊医药费不得超过各慢性病病种所规定的额度,望各慢性病患者自己做好累计,以免增加个人负担。
四、由于慢性病医药费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全年统筹基金封顶后,就不能再报销慢性病医药费,望各单位代办员及时提醒本单位可能有大额支出的职工,可先将本人年度内的慢性病医药费结清。
五、医审科发证时间截止到5月15日,各单位代办员在接到颁证通知后,尽快到医保局审核科领证。6月1日前务必将慢性病证发到本单位职工本人手里,以免影响开药,出现后果自行负责。
六、如参保单位变更缴费层次,依据双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镇职工分层次基本参加医疗保险管理细则》的通知(双劳社字【2008】1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市本级社平工资的60%的单位,不设慢性病通道,职工手中原慢性病证也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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