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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慢性病申报标准

2017-09-18 08:00:01 无忧保

为了完善重症慢性疾病管理,减轻异地职工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更好的保障职工医疗需求,城镇职工异地重症慢性病医疗管理做出以下调整。

一、重症慢性病医疗申报

1、重症慢性病医疗申报条件

a、已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b、在办理安置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做为重症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

c、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初次申报重症慢性病门诊的,参照平顶山市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的相关文件,拟就诊医院可选安置地二甲以上医院为重症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

d、重症慢性病门诊变更为安置地定点医院的,需提供异地安置表办理。

2、重症慢性病医疗申报资料

a、《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复印件;

b、提供安置地定点医院门诊正规票据原件、处方底联(加盖公章)、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c、通过单位填报《平顶山市医疗费用申报表》,申报到医保大厅二号窗口。

二、重症慢性病医疗支付

1、重症慢性病医疗申报时间

a、每年度的一月和七月通过参保单位申报;

b、异地安置的重症慢性病累计门诊医疗费用每六个月申报一次,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

2、支付标准

a、按照平顶山市直重症慢性病的相关报销比例及支付范围执行;

b、重症慢性病门诊与住院时间段重复期间,适当递减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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