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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乡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范

2017-10-06 08:00:01 无忧保

但凡参加湘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如果因病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报销。具体的报销标准为:

湘乡市新农合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时交纳100元起付线后,基本医疗费用全报销,即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交纳起付线100元外,基本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100%。参合农民住院分娩和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参合农民入院时须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进行查验登记,出院时应对住院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实,在补偿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并留联系电话。

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基金总额控制制度;严格控制住院率、次均费用、日均费用、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不合理增长,严防过度医疗。

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用全报销的范围:

(一)国家、省、湘潭市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范围;

(二)一般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

但是,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则不纳入费用全报销范围:

(一)无住院指征、门诊挂床住院及故意拖延住院时间产生的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超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医药费;

(三)急救车费和空调费;

(四)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疗养费及营养药品费;

(五)国家、省、湘潭、市有关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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