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21日,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全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布消息称,9月1日至12月15日为在校学生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集中缴费期,在校学生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30元/人·年。从2018年元月起,全市实施包括在校学生在内的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此外发现,该中心还就医保结算年度过渡期调整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扬州市社保中心表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包括:托幼机构儿童、各类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参加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在校学生个人缴费实行年度缴费制度,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该中心提出,今年9月1日至12月15日为在校学生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集中缴费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费代征工作。在校学生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30元/人·年。按规定落实城乡低保、孤儿等医疗救助对象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保资助政策,确保应保尽保。从2018年元月起,全市实施包括在校学生在内的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扬州市社保中心特别就医保结算年度过渡期调整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一)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17年4—6月未缴费的未入学(托)儿童,于2017年9月新入学且按期足额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入学在校学生不需要补缴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二)2017年4—6月足额缴纳原城镇居民医保费的未入学(托)儿童,于2017年9月新入学(托)的,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入学在校学生不需要补缴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三)参加并按期足额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在校学生,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不需要补缴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享受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市外户籍的高等院校及职技校全日制新入学学生,在取得学籍并按期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自到校报到之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于原城镇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非自然年度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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