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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永定区的严老板因做生意经常四处奔波,为了能有个安全保障,他买了一种意外险。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在他一次出差的时候,发生了不幸,意外离开了人世。
被保险人不幸死亡
家住永定区的严老板于2015年10月1日,花了200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吉祥卡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约定伤害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期为一年。
保险条款里定义:保险所指的意外伤害必须为来自外来的因素、非疾病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四个条件。
2015年11月13日,严老板与人产生了纠纷并伴有肢体冲突,最终不幸死亡。事件发生后,严老板的家属认为,严老板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伤害保险金100000元。于是他们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但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了。那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呢?
原来,严老板的死因鉴定写明:死者严某排除被他人机械性暴力致死,符合因疾病(脂肪心)急性发作导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外界因素刺激(争吵、情绪激动等)符合诱因。因此,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严老板的死亡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四个要件。
保险公司拒赔 家属上诉法院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解释说,在保险免责条款里面还约定,被保险人猝死、斗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严老板的家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严老板的律师认为,严老板的死亡是突发的、非本意的、与人争吵、殴打与严老板的死亡,这都是客观事实,争吵、殴打这些诱因恰恰证明严老板死亡中的意外因素,这也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
严老板家属的代理律师还认为,严老板的保险单上没有严老板的签字,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销售这份保险的时候,对严老板没有做到告知的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
那么,针对保险单上投保人没有签字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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