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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小编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印发的《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呼和浩特市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已参加呼和浩特市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各企业,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遵照文件一并执行。此次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此次调整按年度分三类进行,具体为:2012年12月31日前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16年新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次不作调整。此次调整后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低于2100元的,按2100元执行;5~6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执行。
《通知》明确,调整后工伤待遇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单位支付;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享受伤残津贴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享受伤残津贴,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今后,随着呼和浩特市养老金的增长,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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